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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文化
商洛,汉以名县,北周以名州。历代设州置县,或州县同设,交替沿革复杂。远古为虞司徒契所封之国,夏属梁、豫之交;周属雍、豫。春秋战国,先是分属秦、晋(魏),后统属于秦。
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年)地属内史南境。治所设咸阳,统辖境域相当于今关中平原及商洛地区,领42县。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设商县,包括今商洛市、丹风县、商南县、山阳4县,因商山而得名。 早在公元前351年,秦国就在这里修了城,地址在今丹凤县城西2.5公里古城岭子,系商洛最早之城池,南北长1500米;东西宽1000米。出土文物带有“商”字的瓦当,确认系公元前340年秦封给商鞅之封邑。商鞅变法,使秦国出现了政通人和的兴旺景象,秦孝公为表彰商鞅变法之功而封地15邑。但秦太子驷继位后,听信谗言,诬鞅诲法,并车裂商鞅于郑(今华县)。 西汉(公元前206?公元24年)地属弘农郡,隶司隶校尉部,郡辖区相当于今河南省黄河以南、伊河以西及淅川、丹江流域。其治所在弘农(今河南灵宝貌略镇北),领11县,在陕西境内的上洛、商县两县,即大体相当于现今的商洛地域。上洛这一地名,因居洛河上游故名,战国时即有。汉朝忌水, 将上洛改为上雒,这是用“雒”字的开始。包括今商洛市、洛南县两地。今丹风、山阳、商南3县时为商县。旬阳县北部(今镇安、柞水县东南部)是汉中郡辖区;杜陵县南部:(今柞水县西北部)是京兆尹辖区。 东汉(公元25——220年)地属京兆尹,仍隶司隶校尉部,辖区相当于今关中平原西安以东、渭南及商洛地区。尹治设在长安,仍领10城,其中上洛、商两县的地域和今商洛地区大体相当。 三国(公元220——265年)地属曹魏之京兆郡,正始五年(公元244年)设,治所在长安,领11县。仍称上洛县,魏文帝曹还又将上洛的“雒”字改为“洛”字。辖今商洛市、洛南两地。 西晋(公元265——316年)地属司州,辖区相当于今河南省北部、中部、西部和山西省西南部及陕西省商洛地区。州治设在洛阳,领12郡。泰始二年,晋武帝分京兆南部置上洛郡,治所在上洛,领上洛、商、卢氏三县(卢氏今属河南省)。 南北朝(公元317——589年)南北朝时期,中国呈分裂局面,行政建制混乱。郡县朝设夕废,统属复杂。由东晋开始的南朝,在辖区的北部侨设了上格的州、县,用的是上洛的地名,以安置南迁的上洛的百姓,包括上洛的巴民。这里不详叙。 北魏时属洛州。太延五年(公元439年)于上洛城设荆州,太平真君二年(公元441年),上洛县北部划设拒阳县,太和三年(公元479年)将荆州迁往卢氏。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又迁往襄阳,撤上洛郡,于上洛城设立洛州,领5郡,其中3郡属今商洛:上洛郡,领上洛、拒阳2县;上庸郡,领商(今丹凤)、丰阳2县;苌和郡,领南商1县,即今商南。 西魏时属洛州和雍州管辖。洛州治所设上洛,领上洛郡(今商洛市)、拒阳郡(今洛南县)、上庸郡(今山阳县西北部、镇安县及柞水县东南部)、商县(今丹凤)及山阳漫川、商南县。柞水西北部属雍州管辖。 北周宣政元年(公元578年)改洛州为商洛;治所设上格(即今商洛城)领上洛郡(含今商洛、山阳、丹凤;商南4县及镇柞部分地域);拒阳郡(今洛南地)。 隋代(公元589——618年)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撤上洛、上庸两郡,保留商洛;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撤商洛复设上洛郡,治所仍设上洛,领上洛县(今商洛市)、商洛县(商洛即从前的商县,隋文帝改称商洛,这是“商洛”二字连用起来称呼地名的开始),洛南县、丰阳县(今山阳、镇安县及柞水县东南部)上津县(今湖北省境内)5县;大兴县东南部(今柞水县西北部)仍属京兆郡管辖。 唐代(公元618——907年)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改上洛郡设商洛,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划归山南道,开元二十五年归山南西道。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撤商洛又改为上洛郡,乾元元年(公元758年)撤上洛郡再改为商洛,治所设上洛,领上洛(今商洛市)、商洛县(今丹凤、商南两县)、洛南县(今洛南)、丰阳县(今山阳)、乾元县(今镇安及柞水县东南部)、上津县(今湖北省境内)。今柞水县西北部属京兆府。 五代十国(公元907—979年)五代十国的行政建制沿用唐制,但由于分裂割据,各国疆域均不辽阔,道一级遂废,为州(府)统县的二级制。当时陕南东部经历了后梁(公元907一923年)、后唐(公元923—936年)、后晋(公元936—946年)、后汉(公元947—950年)、后周(公元951—960年)等5个期代。后梁时,商洛领上洛、商洛、丰阳、乾元、上津5县;洛南县改属华州;万年县东南部属京兆府。后汉时,商洛领上洛、商洛、丰阳、上津4县;南县仍属华州;乾佑县(公元949年改乾元县为乾佑县)、万年县东南部属京兆府。后周时,商洛领上洛、商洛、洛南、丰阳、上津5县;乾佑县、万年县东南部属京兆府。 北宋、金、南宋(公元960——1279年)北宋时,商洛初属陕西路,后属永兴军路,治所设上洛,领上洛、商洛、洛南、丰阳、上津5县。 金、南宋时,商洛属金国京兆府路。金贞元二年(公元1154年)将商洛、丰阳两县降为镇,并入上洛、洛南两县;咸宁县东南部属京兆府;旬阳县西北部(今镇安县)属金州。金元光二年(公元1223年)五月改属河南路。领上洛(今商洛市、丹风、商南、山阳4县及柞水县南部),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废上洛县,以州代县,由州直辖,定名商洛。辖地包括今商洛、丹凤、商南、山阳及柞水县南部,并统领洛南县地。 元代(公元1279——1368年)商洛先属安西路,后属奉元路管辖。元代实行省、路、府、县四级行政建制,商洛下领洛南l县,原来的上洛为在郭,仍不另设县,由州直管,但商洛所辖的地域和今天大体相当。 明代(公元1368——1644年)地属西安府,时称商洛,辖今商洛市、丹风县两地。明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五月,降商洛为县制。成化十三年(公元1477年)三月复升为州,领洛南、商南、山阳、镇安4县。天启元年(公元1621年)为避明兴宗朱常洛名讳,又改“洛”为雒”。 商洛有闯王建立政权的记载。祟帧十六年(公元1643年)十月,闯王军攻占了商洛,第二年在西安建立大顺朝,称永昌元年,派鲁大儒为商洛牧,给山阳也派了县令(其它各县不详)。永昌二年正月,闯王政权结束。 清代(公元1644——1911年)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升为直隶商洛,直属陕西省,领商南;雒南、山阳、镇安4县。乾隆四十七年(公元1782年),析咸宁、蓝田、镇安3县之地置孝义厅,属西安府,这是柞水县的前身。 中华民国(公元1912——1949年)。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废州改设商县(辖今商洛市、丹风县西南部)、洛南县(今洛南及丹风县东北部)、柞水县(今柞水县西部及镇安县东北部)3县,属关中道;山阳、商南、镇安3县,属汉中道。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撤销道制,以省直接领县。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在商县城设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商县、雒南、商南、山阳、镇安、柞水6县,一度还管过蓝田县。是年在龙驹寨成立设置局。1949年7月13日,商县人民政府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1949年5月,商洛地区各县陆续解放,在商县设置陕甘宁边区陕南行政主任分署第工分区,辖商县、雒南、商南、丹凤、山阳、镇安、柞水7县。1950年,改名陕西省商洛分区专员公署,仍辖以上7县。1955年,将县人民政府更名为“县人民委员会”。1658年12月,撤销丹风、柞水两县(丹风分属商南和商县辖,柞水与镇安县合并),商洛地区辖商县、洛南、商南、山阳、镇安5县。1961年10月又恢复为7县。1964年9月,因“能”字生辟,经国务院批准,改“雒”为“洛”,时称商洛专区,行政公署驻商县城。1968年,商洛专员公署改称为“商洛专区革命委员会”,各县人民委员会易名为“县革命委员会”。1969年,商洛专区革命委员会改名为“商洛地区革命委员会”,1978年;更地区名为商洛地区行政公署。1981年元月,改县革命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改商县为商洛市。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消商洛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洛市更名为商洛区。 商洛经济发展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地改市后由商州区包括商州新区原来管理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 1、市区(指商洛市城市规划区23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下同)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 2、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3、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与招投标管理; 4、市区房地产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等具体规划审批和实施;负责颁发“一书两证”;指导各县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小区规划、各项翻译-规划和城市勘察测量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3、承担市政建设与发展职责,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负责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负责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5、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6、推行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制定地方建设标准、定额、费率等文件,并监督执行。 7、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管道、线路、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行;认定从事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管理,颁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 9、指导和组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10、指导局管各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11、按规定权限办理机关和隶属部门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职称工作,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 12、负责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施工图审查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安排城市维护费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审批城市建设项目的预(决)算。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局设八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本局重要文稿;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新闻发布、政务信息、计划生育、机要、保密、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教育、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局机关和隶属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翻译-技术职务的管理;承办局党委日常党务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二)计划与资金管理科 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安排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费用的征收、管理,审查城市建设资金预、决算,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局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 (三)城市规划科 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执法监察;负责城市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小区规划、翻译-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并负责审查和颁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处理违法建设项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雕塑立项的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翻译-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城乡规划队伍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城区广告规划和户外大型广告的定点选址及测绘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重点项目的立项、论证、报批、储备、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村镇建设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拟定;负责县城以下建制镇(试点镇)、集镇、村庄(示范村)和乡镇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试点镇和示范村的建设指导工作;负责编报村镇建设各类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村镇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及村镇建设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村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科 拟定全市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指导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以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管道、线路、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筑制品企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颁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实施阶段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及费率;负责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局管各行业综合性政策、改革方案;拟定本市建设行政法规和计划;组织地方建设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管理和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建设行业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议案的办理。 (八)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申报、资质年检等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成果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审查。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由于本次机构改革要设商洛市房地产管理局,因此本局“三定”方案未设住宅与房地产管理科。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局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10名,非领导职数按市有关规定设置。 五、局直属事业机构 商洛市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所。科级事业机构,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行政拨款。 商洛翻译的需求国内的翻译市场随着中国进入世贸组织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翻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截止到2005年,中国的翻译市场份额以及超过了两百亿元。原来传统的依托大学语言院校的翻译机构已经日益被翻译-分工的翻译公司所取代,而外资公司入驻中国也对翻译质量和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为数众多的北京翻译公司和各类翻译社也对整个翻译行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部分翻译公司仍然停留在“家庭式作坊”和“代理商”的阶段,并没有足够的实力对翻译质量进行审核与控制,从而使得客户的稿件无法得到质量保证。可正是由于这些众多游击队式翻译商的存在,让整个翻译市场的价格在不断的下滑。价格正是他们最大的优势,因为这些公司没有后期审核和控制所需的费用,也不对译员进行跟踪和考核。这些行为导致部分正轨的北京翻译公司也在质量控制流程和译员水准上大打折扣。虽然价格竞争使得客户在费用上受益,可最终却为客户和整个翻译行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根据新译通上海翻译公司某负责人的介绍,某知名机电类外资集团,其主要生产和销售机电类产品,正是由于选择翻译公司的不慎,被某家庭式翻译公司的低廉报价所吸引,而将1000多页的整个产品目录交付给其翻译。最后由于质量问题,不但上万本目录书籍被报废,整个企业进入国内机电市场的脚步也被推迟了整整一年。其直接损失高达数十万,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因此,目前的翻译行业迫切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翻译市场准入制度和完善的淘汰机制,以维护整个翻译行业的形象,使正规上海翻译公司得到良好的发展空间,并最终让客户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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